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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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6年5月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布“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全文二十四條,此法物質包括︰氟氯碳化物(CFCs)、海龍(Halons)、四氯化碳(CCl4)、三氯乙烷等。 依據過去其他政府部門的公告辦法,這類物質已完全禁止生產及輸入各有其管制依據。但基於各部門管理辦法分散不易整合遵循。而自民國91年6月19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次修正版發佈後,列管化學物質管制作業由環保署來統籌辦理。 鑑於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訂「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統一其管理之依據,並對國內庫存之列管化學物質訂定其販賣、使用、回收,以及本署審議及追蹤考核作業等事項。 新增條文要求進行列管物質填充、拆解、換裝作業者,必須使用回收設備或回用設備,並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冷凍、冷藏、空調設備之維修限使用回收之列管化學物質,否則視為空氣污染行為。違反者可依據我國空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新臺幣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申報,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 民國98年8月5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次修訂並發佈「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全文二十六條,再次增加停用用途別,讓我國氟氯烴消費量至民國99年削減達75%。 本次修正「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重要修訂項目包括:
依據98年修訂之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第7條,內含HCFC-22之7.1 kw以下窗型空調(含分離式)產品與設備禁止輸入。
自民國80年起,國內相關單位即依據蒙特婁議定書陸續公告所列管化學物質,早期清單只涵蓋CFCs、海龍、三氯乙烷、四氯化碳。而隨著議定書的協商發展,被賦予管制時程的列管物質也逐漸增加。哥本哈根後,HCFCs、HBFCs以及溴化甲烷也具有減量時程,而至北京修正案後,在增加一氯一溴甲烷之減量時程。 據此,環保署在確立列管化學物質管制作業由其統籌辦理後,於民國92年1月3日也根據蒙特婁議定書各修正案之決議條文,重新發佈易致空氣污染物質之清單公告,共分成九類列管化學物質,作為管制之依據。 民國83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列管溴化甲烷管制作業規定」,據此管控國內溴化甲烷消費量。作業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管制溴化甲烷之進口活動,廠商應須憑農委會同意核發之進口配額文件,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後,方准進口溴化甲烷。次年即針對溴化甲烷(Methyl Bromide)開始進行進口核配作業。 民國91年6月19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次修正版發布後,消費管理作業係移轉至環保署。鑑於此,環保署於92年3月及4月間辦理「溴化甲烷管理辦法」(草案)部會研商會議及公聽會。 該辦法原則上承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版本,且修訂檢疫(Quarantine)及裝運前(Pre-Shipment)之使用紀錄格式與相關申報規定,定案版本「溴化甲烷管理辦法」於民國92年5月21日正式發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