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所列管物質比照蒙特婁議定書Annex A、Annex B、Annex C以及Annex E中所列物質。民國八十二年時,便已公告於經濟部工業局之「管制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品作業要點」中。
期間配合蒙特婁議定書的協商決議而增加化學物質,總共歸成9大類,詳細歸類、物質名稱、化學式以及其臭氧層破壞潛勢值可參考 管制化學物質 清單。
蒙特婁議定書針對各類別管制化學物質之生產量或消費量有不同的削減規劃,其中包含︰
<基準量> 一般以管制化學物質於特定一年之生產或消費量為主
<凍結時程> 化學物質生產或消費量不超過基準量之時程
<削減比例> 化學物質生產或消費量須減少為基準量特定比例之時程
<可豁免之條件> 化學物質可不納入生產或消費管制之特定條件
我國 國家整體削減時程 即依據議定書對於已開發國家(Non-Annex 5 國家)於上述元素所作的規定而擬定,相關減量措施也以此為目標來制定。
削減發展
蒙特婁議定書所管制的化學質中,我國僅生產製造附件C 第一類的氟氯烴,此類化學物質之生產凍結時程自2004年初才開始,因此我國過去於管制生產量方面皆是符合蒙特婁議定書的規定。此外,我國唯一的HCFCs生產廠商台塑公司也已自2004年起停止生產HCFC-141b與HCFC-142b,2005年也僅生產80 ODP公噸HCFC-22,2005年6月起開始停產HCFC-22,因此2006年起我國已全面停產HCFCs和所有ODS。
而消費量部份,經由政府及產業的共同努力,也一直都能符合蒙特婁議定書的規定。早於1996年之前,許多化學物質之消費量皆已達到議定書之規定,重要削減發展有︰
●1994年起,海龍達到零消費量。
●1995年1月1日起開始管制溴化甲烷的消費量。
●1996年起,CFCs、四氯化碳及1,1,1-三氯乙烷等達到零以下之消費量。
●1996年1月1日起實施HCFCs配額核配管制作業,凍結HCFCs消費量,計畫至2030年1月1日削減至零。
1993~1996年列管物質消費量削減情形
管制物質 | 基準年 | 1993年 | 1994年 | 1995年 | 1996年 | |||||||||
基 準 量 | 百 分 率 | 消 費 量 | 百 分 率 | 議 定 書 上 限 | 消 費 量 | 百 分 率 | 議 定 書 上 限 | 消 費 量 | 百 分 率 | 議 定 書 上 限 | 消 費 量 | 百 分 率 | 議 定 書 上 限 | |
五種CFCs | 10,159 | 100% | 6,357 | 63% | 100% | 2,304 | 23% | 25% | 2,493 | 25% | 25% | -167 | -2% | 0% |
海龍 | 323 | 100% | 191 | 59% | 10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其他CFC | 1 | 100% | 0 | 0% | 80% | 0 | 0% | 25% | 2 | 200% | 15% | 0 | 0% | 0% |
四氯化碳 | 119 | 100% | -434 | -365% | 未管制 | 50 | 42% | 未管制 | -241 | -203% | 15% | 0 | 0% | 0% |
1,1,1-三氯乙烷 | 8,166 | 100% | 3,834.5 | 47% | 100% | 3,551 | 43% | 50% | 2,001 | 25% | 50% | 0 | 0% | 0% |
蒙特婁議定書對於生產量及消費量的定義為:
蒙特婁議定書對於生產量及消費量的定義為:
生產量=實際製造量-銷毀量-完全轉換成其他化學物質的量
消費量=生產量+進口量-出口量
1996年後我國有使用之臭氧層破壞物質種類、進口量、出口量以及生產量數據,參考 我國歷年提報給UNEP之資料 。
CFCs削減成果
我國CFCs使用量以冷媒最多,於1991年時每年使用量約4.0千公噸;發泡使用量次之,每年使用量約2.5千公噸;清洗溶劑使用量佔第三位,每年使用量約2.0千公噸。
CFCs使用量分布依據所在國家之天然環境、工業生態、生活水平等因素而有差異。以我國為例,台灣地處亞熱帶,因此冷凍空調系統的冷媒需要比重明顯;而發泡、電子與機械產業亦相當發達,使得CFCs使用為發泡劑或清洗溶劑分別居於第二與第三位。
根據我國消費量統計資料,1990年起我國CFCs消費量便已大幅削減,而自1996年1月1日起禁止CFCs的生產及進口,使得CFCs消費量加速降為零。
使用CFCs之產業中,於1992年年產值最大的是作為清洗溶劑的部門,計1896億元新台幣,而以出口為導向的電子資訊產品是清洗溶劑的使用大宗。其受到歐美先進國家加強推動廢除CFCs的影響,業者也加速轉用替代品及替代技術,如採用免洗、半水洗、水洗或使用其它清洗劑如HCFCs等。
使用CFCs為發泡劑產業中,PS、PE、PP等塑膠業者,也陸續改以HCFC-22/142b、丁烷或戊烷發泡取代原本使用的CFC-12;軟質PU與半硬質PU發泡方面,則改採用水或HCFC-141b發泡;硬質 PU 發泡材質以國內七家電冰箱製造商為主,其也於1995年底全面切換成以HCFC-141b發泡及以HFC-134a為冷媒取代CFCs。
使用CFCs為冷媒之領域以汽車維修使用量最高,此部份我國已有明文規定,凡1994年7月後出廠的國產車與7月後裝船的進口車,皆須使用非CFCs冷媒空調系統,亦規定冷媒灌充或冷氣系統拆解須使用回收或回用設備。
現今車齡4年以內的汽車已全部使用HFC-134a冷媒,但車齡4年以上的舊車則仍有許多使用CFC-12冷媒。除此之外,大型離心式冰水機的維修亦大多仍使用CFC-11冷媒,因此未來工作將以存在於此類設施之CFCs回收或銷毀,避免排放至大氣中。
HCFCs削減成果
HCFCs的種類很多,較常見的包括HCFC-141b、HCFC-22、HCFC-225ca/cb、R-408A(含有47% HCFC-22及其他HFCs之混合物)等。
我國自1996年凍結HCFCs消費量起,陸續於2004年削減了35%消費量,2010年也達到削減了75%消費量,因此目前我國的HCFCs消費量僅餘25%。後續將持續於2015年達到削減至僅餘10%消費量,以及2020年達到削減至僅餘0.5%消費量,而至2030年全面削減為零的目標。
我國管制HCFCs的方法主要以核配制度與用途別管制,每年將我國的年消費量上限,扣除得保留之數量後,依據使用廠商的使用情形首先核配給具有核配資格的使用廠商,再依比例分配給進口廠商。
我國使用HCFCs主要因替代CFCs而用途相同,包括清洗、發泡、冷媒等。自2000年起即考量國內替代能力,展開不同用途別的削減。第一波即是針對主機板、個人電腦(僅限桌上型及筆記型內置之主機板與各種介面卡)、滑鼠該等貨品,要求製程應停止使用HCFCs化學品,並停止核發配額與該等廠商。
為順利於2004年削減35%消費量,行政院環保署於民國98年8月5日公告之「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再次公告停止製程使用HCFCs之用途別。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HCFCs於噴霧推進劑用途。
二、以HCFC-141b作為發泡劑用途者: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於生產軟質半硬質聚胺基甲酸酯(Polyurethane,以下簡稱PU)、非隔熱用途PU、常溫隔熱用途PU。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於生產電冰箱之低溫隔熱用途PU。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停止生產低溫隔熱硬質PU(包含冷凍庫板)之核配。
(四)自2011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於生產低溫隔熱硬質PU(包含冷凍庫板)。
二、HCFC-141b作為溶劑用途者: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於電子資訊及非電子類產品生產製程。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於電子通訊產品之生產製程(衛星微波通訊產品除外)。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停止衛星微波通訊產品清洗製程及其他溶劑用途之核配。
(四)自2011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於衛星微波通訊產品清洗製程及其他溶劑用途。
三、HCFC-22作為冷媒用途者: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停止7.1 kw以下窗型空調(含分離式)新生產設備填充之冷媒核配。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於7.1 kw以下之窗型空調(含分離式)新生產設備冷媒之填充。
為持續符合蒙特婁議定書管制規範,我國將持續考量產業替代能力與國內市場趨勢及未來維修需求等,規劃後續適當管制策略。
行政院環保署於民國98年8月5日公告之「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已公告停止製程使用HCFCs之用途別。
溴化甲烷削減成果
蒙特婁議定書針對溴化甲烷的使用,已開發國家(Non-Article 5國家)需自2005年1月1日起將消費量削減為零,但考量檢疫與裝運前處理(QPS)用途之替代技術尚未成熟,因此2005年以後至今,仍允許已開發國家為了QPS用途之需求,可進口或生產溴化甲烷,且不列入國家消費量計算,但每年仍需於消費量申報資料中另外列出數量。
由圖可知目前我國溴化甲烷用於檢疫與裝運前處理的進口與銷售數量,2008年因我國致力推廣熱處理而極速下降。